索引号 116104000160133834/2024-00093 主题分类 物价
文号 咸发改〔2016〕541号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16-10-19 有效性
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时间: 2024-10-22 1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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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发改〔2016〕541号

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有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用气负担,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6]9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我市经长输管道供气的咸阳市区及兴平、武功、三原、泾阳、礼泉、乾县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46元降为每立方米2.30元。

车用天然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31元降为每立方米3.15元。

(二)我市通过槽车运送的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和车用天然气价格根据气源价格降价幅度同步降低,并适当降低配气价格,降价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同时将调整情况报市物价办。

二、 鼓励协商确定大用户用气价格

通过城市管网供气的大用户,可由供用气双方在不超过政府定价的基础上,平等确定具体用气价格。

三、 规范天然气收费行为

取消咸价发[2010]66号通知中规定的每户每月1元的城市居民天然气维修费,此前已收费用不退还,未收费用也不再收取。天然气公司除更换居民户内天然气设施零部件按成本收取材料费外,不得向居民收取任何费用。

四、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规范天然气收费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调整后的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从2016年10月20日执行。

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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