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4000160133834/2024-00092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咸发改〔2010〕426号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10-07-16 有效性
关于改进水土保持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
时间: 2024-10-22 11:07:21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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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水土保持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水利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项目管理,改进投资管理方式,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改进水土保持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10】563号)精神,现就改进我市水土保持项目投资管理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前期工作程序,规范项目管理

(一)完善工程建设规划。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由过去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变更为规划、实施方案两个阶段执行(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程序另行规定),上一阶段的批准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水土保持工程类别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和大中型淤地坝工程等。水土保持工程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规划要明确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布局、范围等内容。规划一经批准,应遵照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二)认真做好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按项目类型以项目区或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编制。项目选择和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①项目区优先选择水土流失严重、坡耕地比例高的地区;②坚持水土流失治理与改善当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③坚持综合治理和规模治理,项目区在地域上连续,小流域治理要综合治理措施和生态修复相结合,坡耕地综合整治要相对集中,生产道路、灌排等设施配套;④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投工投劳意愿和工程建后管护方案落实;⑤项目总投资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建设工期一般为2-3年。

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承担实施方案编制的单位应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水利工程设计等相应资质。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经审批的实施方案是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从2008年第四季度开始,中央逐步提高了水土保持项目中央投资比例,省级也落实了部分配套资金,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足额落实其余配套资金。同时要积极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各县(市、区)可在地方配套投资中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必要的费用,用于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楼堂馆所建设等。

(四)规范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县级发展改革局会同水利部门根据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每年1月15日前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

(五)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工程产权,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动受益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程建管机制,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加快工程实施进度。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扩大投资效益。

二、加强项目实施监测分析,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县(市、区)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每年5月20日前上报半年工作总结。11月20日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存在问题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同时,要落实专人,按时报送工程建设进度,按半年和全年报送工程建设进度,治理季节每月报送一次工程建设进度。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为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和更好推进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项目投资管理方式改革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展改革和水利水保部门要加强对本县(市、区)水土保持项目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和强化基层部门的管理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上将主要通过前期工作审查、进度检查、年度验收、竣工验收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引导各县(市、区)合理申报和安排项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要建立项目实施考核评价结果的反馈与整改机制,健全奖惩制度。对存在组织实施工作不力、前期工作滞后、建设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低劣、资金管理混乱、信息报送工作不落实,没有通过省级年度验收等严重问题的县(区),市上将采取停缓安排项目投资或通报批评等措施,进一步搞好水土保持项目建设。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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