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4000160133834/2024-00082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咸发改经合〔2022〕38号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2-02-08 有效性
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咸阳市省级苏陕协作项目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4-10-18 16:15:08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咸发改经合〔202238

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咸阳市省级苏陕协作项目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细化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委根据《陕西省苏陕协作与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苏陕发〔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并在广泛征集各县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咸阳市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28      

     





咸阳市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陕西省苏陕协作与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苏陕发〔20212)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苏陕协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苏陕协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协作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级协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切块下达我市的江苏省财政性援助资金。

第三条  协作项目资金用于咸阳市4个脱贫县实施苏陕协作项目,各脱贫县人民政府为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可安排少量协作项目资金用于市级相关部门统筹实施支持4个脱贫县的苏陕协作项目。

第四条  协作项目资金要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着力提升脱贫地区自身发展能力的项目。

第五条  协作项目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向和范围。

(一)支持发展县域主导产业和乡村特色产业,包括特色种养、加工制造、文化旅游、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及区域品牌培育、三产融合示范、科技转化平台等促进产业提质增效项目。

(二)支持劳务协作,包括发展社区工厂、扶贫车间,开展劳务招聘和技能培训,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等项目。

(三)支持消费协作,包括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和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等项目。

(四)支持乡村建设,包括乡村道路、改厕、污水垃圾处理等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五)支持乡村社会事业发展,包括公共卫生、教育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托育等项目。

(六)支持人才交流,包括党政干部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等项目。

(七)支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灾后恢复重建、协作创新等项目。

第六条  协作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及垫资、办公用房及宿舍等。

第七条  协作项目资金分配须统筹考虑各脱贫县农村人口数量、脱贫人口规模、监测对象规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和项目储备情况(包括储备项目数量、质量、绩效目标等),适当向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第八条  根据协作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带动效果等,协作项目资金可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资本金注入,是指协作项目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由政府或集体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或集体投资形成国有或集体产权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方式一般支持投资规模较大、带动性较强的县域主导产业和乡村特色产业项目。

各脱贫县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时,要提前确定资金权益归属主体,并制定资产收益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资产,要以折股量化的形式入股园区法人单位,推动资产长期稳定收益。

(二)直接投资,是指协作项目资金投向非经营性民生项目,并由各脱贫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各脱贫县用于直接投资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年度切块协作项目资金额度的30%

各脱贫县可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对乡村建设、乡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党政干部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等项目予以支持。

协作项目资金直接投资的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要及时完成资产确权和移交手续,落实资产运维和管护责任,确保投资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效益。

(三)投资补助,是指协作项目资金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原扶贫车间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主体,适当给予补助。

各脱贫县用于投资补助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年度切块协作项目资金额度的10%

对于协作项目资金直接补助的经营主体,各脱贫县要组织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把关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和镇、村公告公示栏等场所予以公示。

第九条  市、县可将不超过年度切块资金额度10%的协作资金投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用以放大或增信协作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融资担保机构支持苏陕协作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协作项目资金投入基金或机构的金额,同时应切实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各脱贫县发展改革局要积极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建立十四五苏陕协作项目储备库,每年依托苏陕协作项目储备库按要求开展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要按程序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根据项目类型,项目单位应视情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一般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工艺技术、建设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申请资金的数额和方式等相关情况。

(二)项目必要资料。一般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项目土地证(现占地)或用地预审意见(新征土地),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意见、环评文件、节能审批文件等。按规定不需要审批(核准、备案)项目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三)资产权属方案。协作项目资金形成资产的,项目单位要提交资产归属相关方案或文件,明确责任和产权关系。

(四)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绩效目标表,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相关带动成效材料。

第十二条各脱贫县发展改革局要会同泰州市对口协作市(区)联络组,必要时还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有利于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同时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保、能评等必要手续齐全。

(三)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

(四)项目单位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纪录。

(五)资金权益归属明确。

(六)经营性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充分,市场预期收益较好。资本金注入项目需明确出资人代表。

审核通过后,形成拟安排项目清单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政府名义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苏陕协作资金向投资计划及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权益归属方案等相关资料,并以适当形式对年度投资计划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泰州市驻咸工作组,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各脱贫县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全面复核,并根据项目评审、复核和省级抽查情况确定各脱贫县拟安排项目清单反馈各县发展改革局。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结合各脱贫县上年度省级苏陕协作考核结、申报资金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制定并下达投资计划(含绩效目标),并抄送泰州市有关方面。市级对县级投资计划采用切块方式下达。

第十五条各脱贫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反馈的拟安排项目清单,结合项目资金申请额度及带动效果等,按程序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含绩效目标),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下达后,由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县发展改革局应会同泰州市对口协作市(区)联络组及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及时制定调整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将调整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对于涉及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工艺技术和标准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提出申请、重新报批,并将结果报送县发展改革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绩效考评、资产确权工作。

第十八条各脱贫县发展改革局要对计划建设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和监督,每月初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个月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重大事项。市发展改革委每月对各县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并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协作项目资金,并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委会同泰州驻咸工作组以及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各脱贫县苏陕协作项目进行逐个实地督导检查一次。

对于审核监管不严、未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投资计划完成率较低、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较差的县,市发展改革委可调减其下年度协作项目资金规模。对于各级督查、审计等问题通报涉及的县,市发展改革委可收回问题项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情结严重或未按期整改的县,市发展改革委可调减其下年度协作项目资金规模。

第二十条各脱贫县发展改革局要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对本地区资金绩效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绩效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并抄送泰州市对口协作市(区)联络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全市苏陕协作资金绩效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绩效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并抄送泰州驻咸工作组。

第二十一条各脱贫县要根据本细则制定省级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和管理措施。市级及以下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