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 阳 市 财 政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
关于印发《咸阳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市级储备粮各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存储安全,有效提升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保供能力,现将修订后的《咸
阳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咸阳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
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阳市财政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
2022年6月30日
咸阳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我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储备粮,是指为保障应急供应需要而建立的成品储备粮油,品种包括达到计划规定等级并符合同等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小麦粉、大米和大豆油、菜籽油以及中、小包装的系列食用植物油(简称食用油,下同)。
第三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是市政府保障全市粮食有效供给、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的重要物资。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
第四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依据各自职责,对市级成品储备粮实施行政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入库和出库管理
第六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依据有关规定,向市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下达收购通知时,应明确收购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原粮折率、储存地点和入库完成时限等。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下发的收购通知要求收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要求以成品形态包装储存,不得以原粮代存。市级成品储备食用油以散装形态储存的,承储企业要逐步提高中、小包装成品食用油灌装入库能力。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执行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应急动用指令,落实所承担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车辆、物资、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需要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储备粮不得入库和出库。市级成品储备粮出库时,应附出库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出入库应计量准确,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符合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在当地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出入库及信贷资金管理要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粮油质量检验检测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仓存放、专人保管、专账管理,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储存市级成品储备粮的仓库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达到隔热、防潮、通风等性能。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市级成品储备粮进行处理。承储企业应定期对市级成品储备粮仓房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 储存市级成品储备粮的仓房应当悬挂市级储备粮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市级成品储备粮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垛卡,“市级成品储备粮”专用垛卡由市发改委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应专仓存放。特殊原因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在仓内专门划定明确标识区域存放,同时加强台账和垛卡的管理。分垛存放的市级成品储备粮须加挂“市级成品储备粮”专用垛卡,不得在同一专区内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十七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应专人保管。承储企业须按照成品粮油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要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对隐瞒不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承储企业从事市级成品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的企业职工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应专账管理。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对市级成品储备粮进行专账记载,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成品形态包装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市级成品储备食用油包装规格为中、小包装,每包装单位规格和计量误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有关成品粮油质量、食品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定期对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质量、食品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市级成品储备粮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指标符合食用卫生国家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其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轮换实行动态管理。市级成品储备面粉、大米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9次,其中夏季(7月-9月)每30天轮换一次,其他季节每45天轮换一次;市级成品小包装食用油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6次,散装食用油两年轮换1次。采购的市级成品储备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轮换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先出、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轮换时间,自主经营,定额包干。市级成品储备粮库存数量任何时点必须达到计划总量,不得因轮换或其它原因造成市级成品储备粮库存数量短少、空库和亏库。
第二十五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等补贴标准、拨补办法及管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将市级成品储备粮与其他物资同车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
第二十八条 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市级储备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对市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在检查市级成品储备粮时,承储企业须提供所有同品种成品粮的统计和保管台账,对同品种成品粮按性质分别核实其库存数量。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成品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提出问题整改意见,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取消市级成品储备粮承储计划,并追缴当年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费用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级成品储备粮有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健全的;
(二)虚报、瞒报市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的;
(三)承储的市级成品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在市级成品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擅自串换市级成品储备粮品种,或者违反专仓存放以及仓内专区、专垛存放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轮换造成市级成品储备粮库存数量短少、空库和亏库的;
(六)挤占挪用市级成品储备粮贷款的;
(七)造成市级成品储备粮变质、或者发现市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和不及时报告的;
(八)拒不执行计划调整或擅自改变市级成品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动用命令的;
(九)以市级成品储备粮进行抵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擅自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粮食应急指令的;
(十一)其他违反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均适用于市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