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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00160133834/2024-00122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关于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4号建议的 答 复 函
时间: 2024-07-23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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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营商环境的建议》(第074号)收悉。结合我委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政府定价管理相关政策

    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2022版),除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物业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与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关于工商业电价,从202111月起,国家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放开终端销售价格。生活垃圾处理费、自来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非居民的收费标准均高于居民。其中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咸阳市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餐饮、商业门店娱乐场所、修车、洗浴等按营业面积计收0.4—1.2/·月;农贸市场、夜市、摊点等按摊位计收5-15/·月,非居民用水价格为5.8/m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18.4/m³,其价格高于居民的主要原因是水价中包含的国家规定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较高,另外还存在一部分对居民用水的交叉补贴。

    二、电价管理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643号)《关于第三周期陕西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3867,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由电力交易市场形成并由电网企业每月公布

    2023527,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3920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方式形成。基准电价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月度平均购电价格。月度平均购电价格=月度电费/月度购电量,电网企业应尽快完善系统功能,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平均购电价格。上浮幅度综合考虑非电网直供电合理损耗因素,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自行约定,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8%。终端用户电费=月度平均购电价格×1+上浮幅度)×终端用户用电量。非电网直供电合理损耗已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的,电价不再上浮。存在多层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基准电价按照首层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基准电价确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超过8%。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对应电压等级的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执行;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根据我省分时电价政策相关规定据实测算公布。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电表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可参照用电设备功率、使用时间,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含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下同)电费、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费后,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分摊后的电价在月度平均购电价格基础上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8%。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根据电费实际收支情况定期与终端用户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通过调研测算我市工商业转供电电价合理价格区间基本在0.7-0.9/千瓦时。几年来我们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截止目前共清退不合理收费约1200万元。

    三、下一步加强价格管理的打算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我们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全市目前正在开展的影响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三整治四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

非常感谢对咸阳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敬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期待您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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