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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00160133834/2024-00110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关于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0061号提案的 答 复 函
时间: 2024-07-23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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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雪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小区私有车位停车管理费用问题的建议》(第0061号)收悉。结合我委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物业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基本情况

小区停车收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规范收费行为,营造公平合理收费环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幸福。依据《民法典》《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行为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据《陕西省政府定价目录》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停车服务费合同时,应当依据停车场类别对应的服务标准,签订停车服务合同,且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

20216月,我委会同住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印发了《咸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21618日之后建设的普通住宅小


区在签订停车服务合同时执行《咸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中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室内一类停车场60/月、二类停车场50/月;露天停车场40/月;按次计费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室内一类5/次、二类4/次、露天3/次,各县市根据实际制定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此之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停车服务合同时执行《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停车收费标准:室内一类停车场150/月、二类停车场130/月、三类停车场100/月;露天一类停车场80/月、二类停车场60/月、三类停车场50/月。按次计费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室内一类5/次、二类4/次、三类3/次;露天一类4/次、二类3/次、三类2/次。  

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项目所在地街办指导下,通过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后,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并约定执行。住建部门为物业服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

二、提案内容答复

您在提案中建议取消或降低车位管理费。业主已经缴纳了物业费,车位是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管理费的收取缺乏正当性。首先,车位的买卖和租赁实行市场调节价,车位产权和停车服务费是不同概念。其次,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两项,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考虑到物业服务内容与停车服务内容存在重合或交叉部分,对物业服务费构成和停车服务费构成的交叉部分已按比例进行了合理分摊。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针对您的建议,我委将加强小区停车服务费相关政策指导,并会同物业行业主管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能,分工合作,相互沟通,密切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政策宣传和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规范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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